(2016)豫1002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02刑初240号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2016年3月16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6年3月25日经许昌市魏都区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区分局逮捕,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6年4月29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26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6)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真屹、陈跃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许���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0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豫R×××××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许昌市天宝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丁庄村西口时,与由北向南驾驶三轮电动车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常某甲发生碰撞,致使常某甲颈部损伤致生命中枢损伤当场死亡、乘车人常某乙胸部、颅脑、腹部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弃车逃逸。经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已赔偿被害人常某甲家属63万元、被害人常某乙家属58万元,并取得二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人尚某甲、常某丙、尚某乙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事故调查报告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许昌110应��联动指挥中心接处警记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许昌重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害人身份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赔偿协议书及赔偿款收到条,谅解书,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 邢 博人民陪审员 :菅敬华人民陪审员 :吴媛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