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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2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张海明与余海芬、王赛叶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明,余海芬,王赛叶,张朝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2058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明。被执行人余海芬。被执行人王赛叶。被执行人张朝波。申请执行人张海明与被执行人余海芬、王赛叶、张朝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海明于2015年11月12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6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张朝波名下与王赛叶共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兴建路461号金鹰海景苑31幢504室的房屋,现该房产已进入评估拍卖阶段,申请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可提供,故于2016年6月30日申请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20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     健     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照辉二0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朱  �  �  旭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