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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执1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黄条与被执行人福建品鉴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黄条,福建品鉴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1181号申请执行人林黄条,女,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福建品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洪海丰,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林黄条与被执行人福建品鉴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11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林黄条同意本案欠款由被执行人福建品鉴食品有限公司分期支付,并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林峥嵘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