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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恢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山东凿岩钎具厂有限公司、汤树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凿岩钎具厂有限公司,汤树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14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凿岩钎具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西湖镇14号。法定代表人:郑军,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汤树民,男,196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山东凿岩钎具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汤树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商初字第8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确定:被告汤树民于2015年5月30日前偿还原告款5万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款5万元、于2015年7月30日前偿还原告款5万元、于2015年8月30日前偿还原告款7万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款7万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偿还原告8万元、于2015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款8万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款8万元、于2016年1月30日前偿还原告款16万元、于2016年2月28日前偿还原告款18万���。案件受理费23632元,减半收取11816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情况。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商初字第8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870000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申请执行费1130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新伟审 判 员  王怀宇人民陪审员  苗培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员李祥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