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4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彭家让与彭家义、宣守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家让,彭家义,宣守霞,合肥仁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4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彭家让,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服装店业主,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彭家义,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被执行人:宣守霞,合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合肥仁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宣守霞,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彭家让与被执行人彭家义、宣守霞、合肥仁义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曾作出(2015)庐民一初字第0338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宣守霞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铜陵北路家天下花园24-2401(房权证合产1100432**)房产。现因判决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宣守霞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某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