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2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董振山与兴隆县平安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振山,兴隆县平安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2执528号申请执行人董振山。被执行人兴隆县平安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维,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董振山与兴隆县平安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董振山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822执528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秀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