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蒙皖1622民初2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邓胜利与被告蒙城县慧明汽车服务站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胜利,蒙城县慧明汽车服务站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蒙皖16**民初2519号原告:邓胜利,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士军,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城县慧明汽车服务站,住所地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胜利诉被告蒙城县慧明汽车服务站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健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胜利负担。审判员  胡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