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执2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万淑霞与朱毅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淑霞,朱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0执2198号申请执行人万淑霞,女,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李南生(万淑霞丈夫),男,196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李光武,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毅,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执行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10民初558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万淑霞诉被执行人朱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0民初558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文汇审判员 胡伟东审判员 顾文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