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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3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朱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83刑初332号公诉机关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宇,男,1993年2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邛崃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邛崃市。2014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1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公诉刑诉[2016]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宇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唐怡、被告人朱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朱宇在邛崃市XX镇XX村XX组实施盗窃犯罪活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朱宇在邛崃市XX镇XX村XX组XX号外,采用翻墙入室手段,进入被害人朱某甲家中,将被害人朱某甲放于寝室内正在充电的价值人民币2070元的金色苹果牌5S手机1部盗走。2、2015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朱宇采用上述相同作案手段,将邛崃市XX镇XX村XX组被害人朱某乙家中人民币100元、手机卡1张、价值人民币389元的白色佳能牌A2600(SL)数码相机1部盗走。3、2015年12月10日下午,被告人朱宇采用上述相同作案手段,将邛崃市XX镇XX村XX组被害人朱某丙家中的农村一卡通存折盗走后,于2016年12月15日在邛崃市XX镇农商银行让张某某帮助从所盗存折上取走人民币6400元。综上,被告人朱宇盗窃作案3次,盗窃金额共计8959元。2016年1月7日12时许,邛崃市公安局民警在邛崃市XX镇XX村XX组被告人朱宇家中,将被告人朱宇抓获归案。被告人朱宇到案后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朱宇的亲属已代被告人朱宇退赔被害人朱某丙人民币2500元,同时,被告人朱宇取得了被害人朱某乙的书面谅解。另查明,被告人朱宇曾于2014年3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4月30日经邛崃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释放止,已先行羁押31日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到案经过、结案报告、被告人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被害人购物凭据、鉴定意见通知书、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4)邛崃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书、被害人谅解书,被害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的陈述,被告人朱宇的供述,被告人朱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邛崃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朱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宇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宇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朱宇的亲属在案发后已代被告人朱宇退赔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宇曾因犯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朱宇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令退赔。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朱宇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4)邛崃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朱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缓刑十个月部分,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被告人朱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加上前罪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限被告人朱宇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朱某甲人民币2070元、被害人朱某乙人民币489元、被害人朱某丙人民币3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朝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第三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