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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30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大宁县国土资源局与大宁县鑫源食用菌专业合作社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宁县国土资源局,大宁县鑫源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1030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大宁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大宁县府东街3号。法定代表人关阳,大宁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被执行人大宁县鑫源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大宁县昕水镇大冯村。法定代表人贾金平,大宁县鑫源食用菌专业合作社负责人。2016年6月23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大宁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1月15日作出的大国土罚字(2015)第01027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大宁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大国土罚字(2015)第01027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罚决定书,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大宁县鑫源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停止违法修建合作社设施行为,并恢复原状。因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意见和行政机关催告情况,执行申请材料不完备,故其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形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大宁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冯文明审判员  冯 刚审判员  杨宁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