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执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高长德与济南市长清区孝里镇陈家峪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长德,济南市长清区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3执1033号申请执行人高长德被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负责人XX军,男,生于1961年12月20日,汉族,该村民委员委员,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执行高长德与济南市长清区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村民委员会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暂未执结。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25745.2元及利息,未执行25745.2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113执1033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昌阳审 判 员 郝晓波人民陪审员 张 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岳秋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