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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2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邯郸县德胜建筑工具租赁站与邯郸市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县德胜建筑工具租赁站,邯郸市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民初1169号原告邯郸县德胜建筑工具租赁站,地址:邯郸县中堡村西。经营者李真,男,1950年2月10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邯郸市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邯山区陵西南大街5号。法定代表人赵秀兰,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县德胜建筑工具租赁站与被告邯郸市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县德胜建筑工具租赁站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邯郸县德胜建筑工具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6元,由原告邯郸县德胜建筑工具租赁站承担。审判员 张 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