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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2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廖汝桥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汝桥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2096号罪犯廖汝桥,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2013)东一法知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汝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4)东中法知刑终字第11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廖汝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廖汝桥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次;2016年1月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汝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汝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