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6民初15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郑庆龙与汪雅彤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庆龙,汪雅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1505-3号原告:郑庆龙,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新华医疗集团北方医院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汪雅彤,女,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潘一矿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庆龙与被告汪雅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郑庆龙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汪雅彤在交通银行淮南支行的存款38520元予以保全,并提供郑庆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新街营业所账号为6005存折里存款4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依法对汪雅彤在交通银行淮南支行的存款38520元予以冻结。本案审理过程中,郑庆龙于2016年6月30日申请撤回保全申请,并要求解除对汪雅彤在交通银行淮南支行的存款38520元及郑庆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新街营业所账号为6005存折里存款40000元的冻结。本院认为:郑庆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汪雅彤在交通银行淮南支行的存款3852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