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1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东莞市洛加斯润滑油有限公司与雅登塑胶五金(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洛加斯润滑油有限公司,雅登塑胶五金(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1824号原告东莞市洛加斯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法定代表人刘锦强,经理。委托代理人邱省建,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海丰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雅登塑胶五金(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固戍航城工业区16号。法定代表人李嘉兴。原告东莞市洛加斯润滑油有限公司诉被告雅登塑胶五金(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洛加斯润滑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东莞市洛加斯润滑油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佳惠(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