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刑更1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相林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447号罪犯李相林(曾用名李银权)。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1月2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戒毒六个月;又因吸毒、盗窃于2008年3月31日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本院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2012)锡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相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9月21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2014)苏刑执字第049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从2014年8月22日起至2036年2月2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6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6月10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李相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李相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李相林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相林,在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李相林,在2016年4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3分。2015年5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6年2月受到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罪犯李相林财产性义务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李相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罪犯未能自觉履行财产义务,比同等条件下的其他罪犯适当少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相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5年3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毅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