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执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丁文华与卢国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文华,卢国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799号申请执行人丁文华,男,汉族,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被执行人卢国龙,男,汉族,住所地克什克腾旗。丁文华申请执行卢国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克民初字第3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卢国龙银行卡账户、房产管理所及车辆管理所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克民初字第3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绘华执行员 刘学刚执行员 周显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