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24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吴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124刑初40号公诉机关井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4月2日生于四川省井研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2006年10月25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1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井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研县人民检察院以井检公诉刑诉(201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井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23日,被告人吴某某在被害人陈某某(吴某某继父之母)家中盗走黑色布包一个,该黑色布包内装有7000元现金和一张农村信用社存折。后吴某某通过拨打信用社客户电话套出存折密码,并于同年9月7日从存折内取出现金2500元。吴遂将取出的2500元连同包内现金7000元共计9500元窃取。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盗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定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已向被害人陈某某退赔盗窃款,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井研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关于吴某某归案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被告人吴某某在农村信用社取款凭条,谅解书,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井研县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井研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吴某某常住人口查询表及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居住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雷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