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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民初2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谭清瑶与韦建桐、曾燕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清瑶,韦建桐,曾燕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02民初2164号原告谭清瑶。委托代理人罗带姨。被告韦建桐。被告曾燕秋。原告谭清瑶与被告韦建桐、曾燕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珠恒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清瑶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带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建桐、曾燕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清瑶辩称,2012年6月至2014年12月,被告韦建桐、曾燕秋以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分三次向原告母亲罗带姨借款40000元、60000元、100000元,合计2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按2%计,该三笔借款均是原告交由母亲罗带姨���管。2015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韦建桐经结算,被告韦建桐确认尚欠原告借款170000元,约定月利率按1%计,由被告韦建桐重新立写借条给原告收执。但此后两被告并未履行还款义务。由于两被告是夫妻关系,该债务是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17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付,暂计至原告主张权利之日止利息为221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韦建桐、曾燕秋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韦建桐、曾燕秋是夫妻关系。两被告以经营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2年6月2日、9月29日、2014年12月6日分三次向原告母亲罗带姨借款40000元、60000元、100000元,合计200000元,上述借款���方均约定月利率按2%计。上述借款款项均是原告交由母亲罗带姨保管。两被告借款后陆续偿还了部分借款本息,余下本息未予偿还。2015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韦建桐经结算,被告韦建桐确认尚欠原告借款170000元,由被告韦建桐重新立写借条给原告收执,约定月利率按1%计。但此后两被告并未并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转帐凭据、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因经营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分三次向原告母亲罗带姨借款合计200000元,后陆续偿还了部分借款本息。由于该借款实际是原告的款项,2015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韦建桐经结算,被告韦建桐确认尚欠原告借款170000元,有被告韦建桐重新立写给原告收执的借���为凭,证实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予以确认。但此后被告韦建桐并未履行付息还本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虽然重新立写的借条被告曾燕秋并未签字确认,但上述所借款是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并自2015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付利息,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韦建桐、曾燕秋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享有质证和抗辩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韦建桐、曾燕秋共同偿还原告谭清瑶借款1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17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月利率1%计付);二、驳回原告谭清瑶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14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71元,由被告韦建桐、曾燕秋共同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142元,款汇至户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诉讼费;开户行:中国���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珠恒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温秋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