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2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吕春霞玉申请王先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春霞,王先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2执异6号案外人龙玉娇,女,1955年3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申请执行人吕春霞,女,194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湖南省东安县文生路*号。被执行人王先贵,男,194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湖南省东安县文生路*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吕春霞玉被执行人王先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于2017年6月1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龙玉娇称,1、龙玉娇对其爱人王现贵的担保行为概不知情,更没有在借条上签字,王先贵的担保属于个人行为;2、王先贵为王先文提供借款担保未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与夫妻共同生活无任何关系。申请执行人吕春霞称借款龙玉娇是知道的,该借款是王先贵与龙玉娇的夫妻共同财产。经审查,本院在执行(2017)湘1122执158号执行案件后于2017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王先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先贵在3日内自觉履行(2015)东法民二重初字第0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先贵未自动履行。故本院于2017年6月25日将被执行人王先贵之妻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本院认为我院(2015)东法民二重初字第00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系异议人龙玉娇与王先贵的共同债务。故异议人龙玉娇的异议不成立,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龙玉娇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定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刘满喜助理审判员 邓祥智助理审判员 杨利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小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