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刑更1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张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1846号罪犯张某,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了(2013)嘉秀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6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2015年度获监狱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某准予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晓审判员 潘嘉玲审判员 周 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