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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孙保庆与李广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保庆,李广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416号原告孙保庆,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张玉蝶,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广州,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商水县。委托代理人孙铁洲,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保庆与被告李广州、李志强、周口市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保庆于2016年6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广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保庆撤回对被告李广州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保庆撤回对被告李广州的起诉。审 判 长  孙莉莉人民陪审员  肖文佳人民陪审员  周秀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康凌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