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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翁克昌与被执行人张令华,万远友,江西省生态源劳务有限公司,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克昌,张令华,万远友,江西省生态源劳务有限公司,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4执349号申请执行人翁克昌,男,1960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张令华,男,1966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万远友,男,197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江西省生态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组织机构代码:789719636。法定代表人贺凯,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法定代表人李光发,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翁克昌与被执行人张令华,万远友,江西省生态源劳务有限公司,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令华,万远友,江西省生态源劳务有限公司,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令华,万远友,江西省生态源劳务有限公司,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1593.86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81593.86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万晶晶代理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长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