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4民初3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张建洪与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洪,刘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3199号原告张建洪,男,汉族,1988年4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告刘鹏,男,汉族,1984年8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张建洪与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洪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建洪负担。审判员 戴 乔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孔亚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