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3刑更2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李必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2060号罪犯李必刚,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9日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必刚犯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罚金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2015年4月16日两次裁定共计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6月1日以罪犯李必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李必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三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且财产刑已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必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0年7月23日起至2023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山中代理审判员 南洪会代理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