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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刑终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黄发亮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发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刑终79号原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发亮,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吸毒成瘾于2015年4月25日被羁押并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诉人黄发亮犯抢劫罪一案,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6)粤5302刑初14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发亮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4月25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黄发亮吸食毒品后,在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兴云西路兴业广场附近搭乘被害人陈某驾驶的摩托车到达云浮市区玉皇路某饰品店门口时,被告人黄发亮从裤袋取出一把随身携带的小刀指着被害人陈某要求陈某拿钱出来,之后从被害人陈某身上搜到一台手机后即逃离现场。经云浮市云城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84元。案发后,被抢手机已经发还被害人。案发时,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发亮处扣押小刀1把。另查明,被告人黄发亮因吸毒成瘾于2015年4月25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被告人黄发亮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3、证人陈某1、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扣押、发还、移交物品清单、指认物品照片。5、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质量保证单、毒品尿液取样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现场图照。7、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委托书、明细表、鉴定意见通知书。原判认为,被告人黄发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发亮抢劫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抢劫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发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发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黄发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已扣押的小刀1把,依法予以没收。上诉人黄发亮的上诉意见:原判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四年量刑过轻,上诉人吸毒成瘾,希望二审加重刑期让其有足够时间在狱中反省及戒掉毒瘾。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判认定上诉人黄发亮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发亮吸食毒品后以持刀胁迫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论罪当处三年以上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诉人黄发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原判判处上诉人黄发亮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刑期在法定幅度内,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人黄发亮请求加重处罚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伟扬代理审判员  罗 杰代理审判员  杨魏浦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练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