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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民初2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郑丽华与厦门市永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丽华,厦门市永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3民初2843号原告郑丽华,女,195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代理人许石明,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住漳浦县,系原告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被告厦门市永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潘增盛。原告郑丽华诉被告厦门市永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炎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惠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丽华的委托代理人许石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丽华诉称,被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原告租房使用,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给付租金12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都以理由借口一直拖着不付款,被告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房租12万元整并自欠款之日(2015年10月20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每月利息按2%支付;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永炎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0日,原告郑丽华与被告永炎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协议书中约定“甲方(本案原告)将座落在漳浦县绥安镇府前街五层楼房的第四层整层出租给乙方(本案被告),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如下条款:一、甲方将浦房权证漳浦字第XXX**号房屋第四层整层(五楼西侧卫生间)租给被告使用……二、租赁期限:从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为期贰年。三、第一年不含税租金为人民币12.2万元……第二年租金12.81万元,租金每年支付一次……第一年租金壹拾贰万贰仟元(122000)元整于合同签订日缴清……租金以乙方银行账户汇入甲方在漳浦农信社,账号62XXX84户名郑丽华为凭……七、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中途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讼争房屋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至今未支付租金。上述事实,有原告郑丽华在庭审中的陈述及原告郑丽华提供的房屋租赁协议、房产证、照片等证据予以佐证。被告永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放弃对上述事实及证据异议的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原告郑丽华与被告永炎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书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永炎公司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原告郑丽华请求判令被告永炎公司支付房屋租金12万元,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对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因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对逾期利息没有约定,其请求判令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永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厦门市永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丽华房屋租金12万元。二、驳回原告郑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被告厦门市永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时,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的同等金额(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的金额),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许惠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莉君附相关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受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