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刑申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何艳兰与梁树波故意伤害罪2016刑申35申请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粤01刑申35号梁树波、何艳兰:你们因梁瑞辉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3)穗中法少刑终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二审判决量刑过重,建议对被告人梁瑞辉减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起诉时梁瑞辉已年满18周岁,你们不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适格被告,梁瑞辉是有自己独立的工作并且能够以自己的收入作为生活来源,其可以自行承责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原审查明,2012年4月30日22时许,同案人吴浩斌、冯东文(均已判刑)在广东省从化市街口街中利酒店旁的理发店碰见被害人姚盛杭、白某友、覃某凤,怀疑三被害人之前殴打过同案人吴锦锋(已判刑),遂叫吴锦锋过来辨认,并尾随跟踪三被害人至从化市街口街河滨南路中国农业银行对出的河堤边。同案人吴锦锋、曾旭星(已判刑)等人赶到上述地址后,吴锦锋确认被害人姚盛杭、白某友、覃某凤就是之前殴打其的人后决定殴打三被害人,遂与同案人分别纠集了同案人吴瑞锋、肖金洲、高细健、张锐华、江志威、陈国发、胡志健(均已判刑)及高健章、邝温泉、邝浩林、邝冠中、吴艺员、郭伟鹏(均另案处理)等人到场打架,郭伟鹏又纠集了梁瑞辉。上述同案人采用拳脚殴打被害人姚盛杭、白某友、覃某凤,致使三被害人掉入河内,梁瑞辉等人则在外围围观。后因三被害人呼喊,同案人吴锦锋、吴瑞锋、邝冠中跳入河内将被害人白某友、覃某凤救起,被害人姚盛杭则沉入水中无法救起。同年5月3日,在广东省从化市街口街大坳桥北侧流溪河水面发现被害人姚盛杭的尸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姚盛杭系因溺水死亡。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白某友、覃某凤的陈述、证人黎某钊、李某文、石某、庄某辉的证言、证人姚克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穗从公(刑技)勘[2012]174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穗从公(司)鉴(技法)字[2012]4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穗公(司)鉴(DNA)字[2012]228号法医物证鉴定书、户籍材料、抓获经过、从化市人民法院(2012)穗从法少刑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同案人冯东文、吴浩斌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梁瑞辉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关于你的申诉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虽然梁瑞辉没有动手殴打被害人,但有包抄被害人防止被害人逃跑的帮助行为,因此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并无不当,至于你们申诉称梁瑞辉不是主犯也没有直接参与殴打被害人,原审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这一情节,且考虑到案发时其未成年,已对其减轻处罚。梁瑞辉与同案人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姚盛杭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且本案案发时梁瑞辉未满十八周岁,你们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梁瑞辉是否已满十八周岁,不影响你们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你们称梁瑞辉有独立工作并能够以自己收入作为主要来源,但提交的广州普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环市东路分店的《工作证明》复印件内容为梁瑞辉2015年10月入职该公司,与本案案发时梁瑞辉是否有工作并能够以自己收入作为主要来源并无关联,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定罪和量刑适当。你们对该案申诉的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月××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