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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4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天津唐桢家具有限公司与余松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唐桢家具有限公司,余松义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4315号原告天津唐桢家具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洼大港石油技术学院北800米处。法定代表人张伟嵩,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作成,天津杨立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松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唐桢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松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唐桢家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松义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天津唐桢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松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唐桢家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余松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6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缴 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洪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