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刘学斌与李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斌,李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72号申请执行人刘学斌,男,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彬,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学斌与被申请人李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案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和解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723执7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刚审判员 李峰审判员 刘晓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麻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