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6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聂锡芬与代朝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锡芬,代朝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6485号原告:聂锡芬,女,汉族,1965年5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周声旗,重庆市江津区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代朝学,女,汉族,1970年1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聂锡芬与被告代朝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聂锡芬于2016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代朝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锡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聂锡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柯润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成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