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卢国林与方瑞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国林,方瑞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22民初1285号原告卢国林,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卢仙利,女,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特别代理。被告方瑞和,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卢国林诉被告方瑞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国林的委托代理人卢仙利和被告方瑞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瑞和诉称,2015年9月15日,在中间人卢国华的介绍下,原、被告签订《立尽断契约》一份,原告出价向被告购买被告面积240平方米的杂地一块,其四至为:东至五中界、西与剑英、思远、国富龙眼界、北与石墙界、南与仙永公路界。契约签订后,原告即支付给被告购地款人民币4.5万元。因该土地系仙游县度尾中学的校产,且土地买卖是违法的。为此,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契约无效;被告应返还给原告购地款人民币4.5万元。被告方瑞和辩称,出卖给原告的土地的耕作权是本人的,该土地是五中划拨给本人的,上述土地是出卖给原告耕作的,不是出卖给原告建房的,因此土地买卖是有效的。现没有钱支付给原告。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5日,原、被告签订《立尽断契约》一份,其主要内容为:“度尾镇XX村方瑞和现有一块杂地座在XX村落,东与五中界(现柴场后面),西与剑英、思远、国富龙眼界,北与石墙界,南与仙永公路界,其地坪总面积240平方,经中人介绍双方面商时值时价,瑞和愿将此地卖给卢国林,总价肆万伍仟元整。口出无凭,特立此据!卖方:方瑞和、买方:卢国林、中人卢国华、方瑞良。2015年9月12日。”契约签订后,原告即支付给被告价款人民币4.5万元。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诉至本院,请求处理。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原、被告之间签订了买卖土地的契约对讼争土地进行买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故原告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立尽断契约)无效,予以支持。当事人因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其交付的购地款人民币4.5万元是合理的,应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是有效的无理,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卢国林与被告方瑞和于二O一五年九月十五日签订的《立尽断契约》无效。二、被告方瑞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方瑞和人民币四万五千元。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四百六十二元五角,由被告方瑞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建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毅鹏附:1.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