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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薛大建与柘城县铝锅厂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大建,柘城县铝锅厂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6执150号申请执行人薛大建,男,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柘城县铝锅厂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进军,该公司经理。薛大建申请执行柘城县铝锅厂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夏民初字第24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虎敬执行员  刘新建执行员  苏守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