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11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程绪八与吴晓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绪八,吴晓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1601号原告:程绪八,男,195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吴晓东。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负责人:段金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绪八与被告吴晓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自愿去保险公司理赔,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绪八撤回起诉的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绪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绪八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秋越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江丽媛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