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9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何凝凝与宁秋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凝凝,宁秋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9执15号申请执行人何凝凝,女,汉族,职工,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宁秋义,男,汉族,职工,住赤峰市宁城县。关于曹武玲申请执行宁秋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初字第0583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宁秋义在中国银行宁城支行账号为150800188638内的存款99893.6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明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振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