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6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乌恩吉雅申请执行时志勇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恩吉雅,时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6执231号申请人乌恩吉雅被执行人时志勇本院在执行乌恩吉雅申请执行时志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时志勇已履行(2015)扎鲁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鲁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国盛审判员 :杨潮洛蒙审判员 :张 连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 日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