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3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贺兰申请执行王林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兰,王林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3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贺兰,女,汉族,1963年8月9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林花,女,汉族,1964年1月29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人贺兰申请执行王林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于做出的(2015)东执字第132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林花在中国农业银行银行的账户,现需扣划该笔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林花在中国农业银行银行的账户;二、扣划被王林花在中国农业银行银行的账户内存款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尤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