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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云锡恒通公司申请执行清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个旧市云锡恒通建筑安装公司,个旧市清海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个旧市云锡恒通建筑安装公司(简称云锡恒通公司)。法定代表人艾建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和明,系该公司天水湾项目部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个旧市清海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简称清海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长清,系该公司经理。云锡恒通公司申请执行清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红中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清海公司应给付云锡恒通公司工程款842.5117万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7488元。依申请人云锡恒通公司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清海公司开发个旧市“天水湾”房地产项目,因经营不善,导致该项目未完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长清下落不明。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清海公司名下位于个旧市金湖东路68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个旧市国用(2010)第XXXX号],因该土地还存在拆迁户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暂时不能处置变现。经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清海公司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25执72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锦 伟审判员 何 黑 坡审判员 朱 向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秀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