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02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童志伟与被武杰、庄素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228号申请执行人:原告童志伟,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陈武杰,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原告童志伟与被告陈武杰、被告庄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3日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6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02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2月0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602执2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清标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代理审判员  沈志兴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清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