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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西安真之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阿林鼎满香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真之味商贸有限公司,西安阿林鼎满香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98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真之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77号知渔海鲜市场一层。法定代表人王二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西安阿林鼎满香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法定代表人马美虹,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真之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阿林鼎满香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37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金额为280889.78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诉讼费2756.5元。被执行人财产经向有关部门查询,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3执986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