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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乔飞龙申请执行李银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飞龙,李银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013号申请执行人乔飞龙,男,汉族,1950年8月15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李银秀,女,汉族,1961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乔飞龙与被执行人李银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5)东民初字第191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银秀在东胜区人民法院案件执行款已被本院依法冻结,现需提取该笔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提取对被执行人李银秀在东胜区人民法院案件执行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尤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