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乔飞龙申请执行李银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飞龙,李银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013号申请执行人乔飞龙,男,汉族,1950年8月15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李银秀,女,汉族,1961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乔飞龙与被执行人李银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5)东民初字第191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银秀在东胜区人民法院案件执行款已被本院依法冻结,现需提取该笔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提取对被执行人李银秀在东胜区人民法院案件执行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尤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