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6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韦奇辰与被告冯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奇辰,冯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6639号原告韦奇辰,男,水族,1982年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冯维,男,汉族,1964年12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奇辰与被告冯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奇辰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后,经本院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书面通知原告于7日内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600元,告知其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但原告在7日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小卫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 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