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裕民一初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学伦、张桂香与被告王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伦,张桂香,王萍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裕民一初字第00492号原告王学伦。原告张桂香。委托代理人许钊宁。被告王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伦、张桂香与被告王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学伦、张桂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康承担。审判长 高 云审判员 郭爱民审判员 李文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姣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