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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裕民一初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学伦、张桂香与被告王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伦,张桂香,王萍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裕民一初字第00492号原告王学伦。原告张桂香。委托代理人许钊宁。被告王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伦、张桂香与被告王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学伦、张桂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康承担。审判长 高 云审判员 郭爱民审判员 李文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姣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