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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民申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5

案件名称

马天鹏与天津市君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天鹏,天津市君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民申8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天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君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1240室。法定代表人:沈宗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加,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田旺,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马天鹏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君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天鹏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以马天鹏的《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证》已自动失效,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没有任何依据。马天鹏就《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证》是否失效问题已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了咨询,并得到书面的答复,答复中称:“《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证》作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主要内容和聘任、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该证需要每年验证一次,查验当年继续教育学习情况,当年未按要求完成继续学习任务的,验证结果为不合格,影响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定和职务晋升等,不存在《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证》自动失效”。依据上述答复,君泰公司丢失马天鹏的《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证》必将给马天鹏带来损失,君泰公司应给付马天鹏直至退休的损失共计12万元。综上,马天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君泰公司提交意见称:马天鹏于2011年2月21日取得《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证》,2012年马天鹏参加了继续培训。因2013年没有继续培训记录,而该证书要求每年验证一次,无上一年度的验证记录证书无效。经一审法院调查,主管部门答复系每年重新培训,否则自动失效。马天鹏的专业培训费用一直是君泰公司交付的,该证书用于其他公司没有任何意义。马天鹏离职后,未参加后续培训,该证书已不能使用,故马天鹏主张的损失根本没有依据。综上,马天鹏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马天鹏主张因君泰公司扣留其《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证》导致其就业损失的问题,马天鹏系在君泰公司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证》,2012年马天鹏经培训合格,2013年没有培训记录,就马天鹏没有参加培训的问题,其并未举证证明系君泰公司原因造成的。同时马天鹏庭审时亦自述培训可以以个人名义参加,在单位没有组织的情况下,马天鹏可以通过个人参加培训的方式来延续该证书的继续有效。同时马天鹏的证书加盖的印章为天津市文物管理中心,就其培训事宜及证书效力问题,一审法院向主管部门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就有关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培训证书的效力等问题进行了调查,结论是该资格证书需每年重新培训,否则自行失效。马天鹏申请再审主张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于证书问题的答复“不存在自动失效的情况”,并主张推翻原判决,但一审法院系向文物主管部门所做调查,且该调查结果与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一致的,马天鹏主张上述答复内容足以推翻原判决,不能成立。另马天鹏主张在持有证书的情况下,其相关待遇会有所差别,但就该主张没有提供证据。马天鹏离职后,仍可通过培训程序获得上述证书,故其所诉损失缺乏依据,其主张不能成立。综上,马天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天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会君代理审判员  郝 艳代理审判员  段昊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