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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5民初2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周代章与张翼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代章,张翼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2709号原告周代章,山西澳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海燕,山西君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翼琼,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职员。委托代理人宋倚君,山西信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财富大厦东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435268638。负责人郭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代章与被告张翼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代章于2016年6月30日以已与二被告协商解决此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翼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代章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代章撤回对被告张翼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7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代章负担。审判员  王增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 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