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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6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传龙与万春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龙,万春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1593号原告李传龙,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杨井跃,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三号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春军,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龙与被告万春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传龙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精神,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孟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成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