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6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传龙与万春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龙,万春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1593号原告李传龙,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杨井跃,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三号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春军,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龙与被告万春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传龙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精神,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孟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成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