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9执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方华琼、沈秋季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华琼,沈秋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9执906号申请执行人方华琼被执行人沈秋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9民初0020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沈秋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秋季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秋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沈秋季(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8的存款人民币227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XX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夏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