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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钟跃红与庄俊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跃红,庄俊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1531号原告钟跃红,女,1981年8月30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上杭县。委托代理人黄国辉,惠安县。被告庄俊卿,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曾爱珍,女,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钟跃红与被告庄俊卿、曾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钟跃红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跃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跃红负担。审 判 长  赵高峰代理审判员  张泽鹏人民陪审员  郑旭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细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