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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2011行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石润涛与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润涛,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2011行初57号原告石润涛,男,汉族,1972年1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冠萍、鲁巧,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苏国志,局长。委托代理人房海波,该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代伯亮,该单位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石润涛诉被告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准予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石润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润涛撤回对被告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卫勇人民陪审员  韩瑞敏人民陪审员  赵清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