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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崔占良、邢文艳与户县庞光镇新阳坡村第三村民小组、户县庞光镇新阳坡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占良,邢文艳,户县庞光镇新阳坡村第三村民小组,户县庞光镇新阳坡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民初1429号原告崔占良,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非农。委托代理人王建民,陕西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原告邢文艳,女,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非农,系原告崔占良之妻。被告户县庞光镇新阳坡村第三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魏建功,系该组组长。被告户县庞光镇新阳坡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施普林,系该村委会主任。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越,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彦林,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原告崔占良、邢文艳诉被告户县庞光镇新阳坡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新阳坡三组)、户县庞光镇新阳坡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阳坡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占良、邢文艳诉称,我们是被告村、组村民,因村组土地被征收,新阳坡三组于2011年5月28日和同年8月13日分别给本组村民每人发放14387.48元和6875.44元。2013年1月,新阳坡村委会给每人发放公产800元,2014年9月新阳坡三组给每人发放2700余元。2016年1月新阳坡三组和新阳坡村委会分别给每人发放公产285元和100元,以上共计25147.92元。我家属独生子女户,根据《陕西省人口和计划条例》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的份额。但两被告拒绝给付我们应享有的计划生育奖励份额。现我们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给付我们应得的独生子女户奖励份额25147.92元。本院认为,《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未依法执行计划生育有关优待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对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为各类先进;拒不改正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原告称被告未依法执行计划生育有关优待规定,但未按上述规定先经庞光镇人民政府进行处理,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相关规定,依法应予驳回。依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占良、邢文艳对被告户县庞光镇新阳坡村第三村民小组及户县庞光镇新阳坡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受理费43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贺小波陪审员  吴民权陪审员  吴来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锐霄 微信公众号“”